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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纪委监察局工作补位制度

发布日期:2017-05-03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兖州区纪委 字号:[ ]


一、工作补位是指某位同志请假、休假、出差(出区)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处理本职或分管的工作,由相对固定的另一位同志代为处理其分管或负责的工作。

二、补位代为处理有关工作主要是指临时性或紧急性工作,包括参加会议、活动,处理有关突发事件,做好公务接待等。

三、相互补位的同志平时应加强交流和协调。工作补位前后及时进行沟通和衔接,保持工作连续性。

四、委局领导工作补位时,相关各部室、派驻纪工委要及时主动向补位领导汇报请示工作;各部室、派驻纪工委工作人员补位时,也要及时向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汇报请示工作,确保有关工作正常开展。

五、互为补位的同志一般不要同时请假、休假、出差。特殊情况时,由办公室安排其他同志进行工作补位。

六、根据工作性质尽量接近的原则,确定补位对子,如发生人员变动,工作补位作相应调整。各部室、派驻纪工委工作人员补位对子,由各部室、派驻纪工委主要负责人确定;各部室、派驻纪工委主要负责人工作补位对子,由分管常委(副局长)确定;常委(副局长)工作补位对子,有分管副书记确定;副书记相互补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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