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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纪委监察局督查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2017-05-03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兖州区纪委 字号:[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区纪委监察局重大决策部署与重要工作安排落实的有效保障机制,确保完成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切实提高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央和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纪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区纪检监察机关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督查事项的立项、登记、交办、催办、检查、协调、汇总、归档等有关事宜。

第三条? 督查工作坚持围绕中心、突出主业,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注重实效、实事求是的原则。凡被列入督查的事项,必须高效率、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第四条? 督查对象

(一)镇(街道)纪(工)委,区纪委监察局机关各部室、各派驻纪工委,有关部门、单位、纪委(纪检组)及相关责任人;

(二)承担区纪委监察局重点工作推进落实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三)办理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件和交办事项的单位及责任人;

(四)区纪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单位及责任人。

第五条? 督查内容

(一)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二)中央和省、市、区纪委重要工作部署、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三)上级党委政府、区委区政府和中央、省、市、区纪委领导重要批示及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四)需由区纪委监察局答复的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五)全区纪检监察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六)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关注的问题处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六条? 督查办理方式

(一)转办。应由被督查对象办理的事项,区纪委办公室及时转交,跟踪检查办理结果。

(二)协办。涉及多个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督查事项,区纪委办公室商有关单位或有关责任人明确牵头单位或牵头责任人,并做好协调工作。

(三)自办。不宜转办的重要批示及交办事项,区纪委办公室直接办理,或牵头组织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共同办理。

上级机关及有关领导直接交给各派驻纪工委、部室办理的事项,按原有方式办理。

承办单位要围绕“谁来办、怎么办、何时办结”等关键环节,进行责任分解细化,制定工作完成计划。

第七条? 办理时限

(一)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事项,按照要求的时限办理。

(二)未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事项,重大工作一般应在20日内办结,一般性工作应在5日内办结;紧急事项,从速办结;涉及纪律审查的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因有特殊原因需延长办理时限的,主办单位负责人需向领导说明原因,经领导同意后按要求办理,并告知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八条? 督查程序

(一)立项登记。区纪委办公室收到需要督查事项后,进行立项编号登记。将督查事项的收到日期、交办人(单位)、原件名称、主要内容、领导批示、收件人等填入《督查事项登记簿》。

(二)分级办理。办公室根据事项要求,拟定办理意见,确定主办单位及责任人,填写《督查事项交办单》附领导交办督查事项及相关材料复印件送有关单位办理,原件留存备查。对要求报送办理结果的事项,明确主办单位及责任人、协办单位及责任人、办理要求、办理时限和转办日期等。

(三)跟踪督办。采取电话督导、发催办通知等方式定期督办、及时跟踪,建立督查台帐,实行一督一记,全程留痕。对一般督查事项,在下发《督查事项通知单》后,在办理时限过半时,向承办单位或相关责任人了解办理情况;必要时下发《督办单》督促其按时报送办理情况。紧急事项随时督办。

对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或责任人、需多方配合才能解决的问题,由牵头单位督促并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协调,共同完成。

承办单位或有关责任人遇到自身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四)办结反馈。督查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或有关责任人要按照规定时限报告督办事项落实情况。要求一事一文写出书面报告,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向有关领导和单位反馈。同时将办结报告报区纪委办公室留存备查。突发应急事件办理情况随时报送。未按时报送工作落实情况的,视为工作未落实。

(五)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区纪委办公室将有关材料收集、整理,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九条? 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区纪委办公室定期收集、汇总、整理、分析各单位完成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对督查情况按规定及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条? 严格责任追究。对督查事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推诿扯皮、无故拖延甚至顶着不办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处理。

第十一条? 督查结果作为区纪委监察局工作目标考核、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区纪委办公室根据日常督查的情况,对工作落实迅速、措施得力、目标任务完成效果明显的部门单位和负责人,提出考核加分意见,报区纪委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给予加分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效果差的部门单位和负责人,提出考核扣分意见,报区纪委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给予扣分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济宁市兖州区纪委监察局督查工作办法》(兖纪办发〔201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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