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下午,兖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济宁市工业技师学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徐昊涉嫌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徐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7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徐昊当庭认罪,表示服从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昊在担任济宁市工业技师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现金人民币74.5万元及欧元9000元;私分国有资产2856447.39元。 此案既是兖州区纪委监委留置“第一案”,也是兖州区法院宣判的首例留置案件。该案从启动留置到法院判决,仅耗时79天。该案的宣判,标志着兖州区“留置第一案”顺利办结,也标志着兖州区纪委监委在深度融合,推动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案件回顾 2018年3月26日 济宁市工业技师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徐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区监委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同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5月4日 区监委调查终结,徐昊解除留置措施,移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区人民检察院以徐昊涉嫌受贿罪决定对其逮捕。 5月18日 兖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6月5日 兖州区法院对徐昊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案开庭审理。 6月12日 兖州区法院对徐昊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案一审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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